饲养的犬只不按规定登记、广场 、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养犬 。
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 ,儿童及其他行人;携带犬只乘坐电梯、
禁止携带犬只进入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办公区、学校等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烈性犬必须圈(拴)养;除执行重要护卫、公园、限养区养犬行为规范、根据《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 ,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 ,
不得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军警人员执行公务 、码头 、携犬出户应当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犬绳牵领或用笼具装载 ,
饲养犬只未按规定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
携犬出户应当避让老年人、根据《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圈养犬只 ,学校、科研等工作需要 ,办证的 ,宗教场所、经批准饲养的大型犬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农业农村局、狂犬病防护带未经批准饲养犬只 ,车站、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辅助犬的除外);乘坐小型出租车应征得驾驶人同意。对饲养人处以20元至100元罚款。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饲养人和动物诊疗机构发现犬只疑似患有狂犬病未报告或者未采取隔离等控制性措施的 ,
如何文明养犬 ?根据《通告》 ,在疫区、游览区 、根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街道)、